4名湖南老乡从老家租车,驱车一千多公里到广东行窃,并作案得手,却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处被告黄某斌、何某德有期徒刑11个月,判处被告蒲某平、高某三有期徒刑9个月,4人均被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黄某斌(30岁)、何某德(39岁)、蒲某平(25岁)和高某三(33岁),系湖南省江永县的农民。去年12月,黄某斌驾驶其在江永县租来的一辆银色别克牌凯越小轿车,搭载何某德等3人,驱车一千多公里来到广东省的信宜市境内。4人经事前密谋后,携带硬胶片等作案工具,驾车在信宜市区寻找作案目标。12月7日凌晨3时许,黄某斌等人窜到该市玉都路171号后面一幢出租屋处,由黄某斌留守车内接应,高某三在出租屋楼下望风,何某德和蒲某平则通过撬门的方式逐层楼开锁。直至上到该出租屋的五楼,两人将胶片插入门缝划开了门锁,蒲某平在房门口望风,何某德进入屋内,趁事主王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睡床旁边的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身份证和现金1200元盗走。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12月10日晚, 黄某斌等人又驾车流窜到湛江市雷州市境内伺机作案,早已被警方锁定的4人终于落入了法网。后检察机关以黄某斌等4人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黄某斌等4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黄某斌、何某德有期徒刑11个月,各处罚金1000元,判处蒲某平、高某三有期徒刑9个月,各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黄某斌等4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盗窃过程中,黄某斌提出犯意,纠集其他被告人并提供交通工具,何某德负责购买作案工具并实施盗窃,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蒲某平、高某三负责望风,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成果阳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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