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主要领导就我市开展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国务院决定在2008年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目前,我市各级已开始进行单位清查和个体户普查,明年1月1日要正式开始普查登记。近日,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程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我市经济普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它对茂名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及布局,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水资源以及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国务院决定在2008年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过普查,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掌握我市经济情况,摸清全市的“家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争当东西两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不仅包括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包括个体经营户。 问: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经普办部署,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2008年5月至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开展经济普查的机构、人员、经费落实,物料准备,宣传动员等基础工作。并进行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 2009年1月—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2009年2月—6月为普查数据处理、质量评估阶段,要完成各级数据录入、审核和汇总上报,开展质量抽查。 2009年10月—2010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利用及总结表彰阶段,要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进行总结表彰,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 问:为什么要进行单位清查?怎样组织清查? 答: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业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由普查员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证件及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须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问: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经济普查?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许铭和 梁雪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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