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暨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会议上获悉,茂名城乡医保一体化制度开始实施。根据市政府6月13日颁布的《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个人统一缴费标准为每年50元,其余由各级财政补助;参保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并且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可限额报销。 以户为参保单位缴费 茂名市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 《办法》规定了参保对象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对参保人的缴费,《办法》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元,其余由各级财政补助。但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全额补助。 《办法》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以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 农村居民缴费,由各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校学生缴费,由学校统一组织和收缴,并由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专人上门办理手续。 医保待遇大大提高 《办法》规定了参保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同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起付标准为:一级(含未定级,下同)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7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75%,二级医院基金支付65% ,三 级医院基 金支付50%。转诊至统筹地区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至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统一为40%。 但五保户在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同时,全市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累计每人每年统筹支付限额为40元,每年限额当年有效。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门诊特殊病种待遇。17种特殊病种列入补助范围。年度累计限额标准为: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为10000元,白血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为8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2000 元,尿毒症30000元,其它病种均为800元。 这次出台的《办法》与原《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相比,无论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还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都有大幅提高,比如,过去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这次大幅提升至16万元;农村居民重大疾病补助由过去的13种增加到现在的17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大提高。 根据《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原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将整体移交人社部门管理。(邓义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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