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雄健展示2010年4月6日拍摄的X光片 邱雄健说自己站立时患部疼痛不已,无法做重活 “太恐怖了,8枚将断骨固定在钢板上的钢钉,竟然有6枚断在了腿骨里!”信宜市民邱雄健向记者反映情况时,语气悲愤而无奈。据他称,他因交通事故摔断右腿骨(右股骨),到信宜市中医院做了植入钢板固定断骨的手术(医学上称之为“右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谁知一年多后到医院检查时,竟发现8枚固定钢钉中有6枚已断在骨骼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曾数次到医院及相关部门讨说法,但至今未得到合理解决。 患者:医院应负相关责任并给予赔偿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信宜市水口镇都龙村委会太坪村的邱雄健家了解详细情况。 邱雄健从陈旧且简陋的房子中一拐一拐地走出来,手中拿着两张X光片。一坐下来,他就举起其中一张X光片,对着光亮处指给记者看。“一、二、三、四、五、六,6枚钢钉完全断了,还有一枚呈现弯曲状,只剩下一枚钢钉未断。”邱雄健边看X光片边介绍情况。随后,邱雄健捋起右腿裤管,露出大腿部位指给记者看,只见他膝盖靠上一点的肌肉有一块已出现明显的凹痕,邱雄健称这是腿骨变形所致。 邱雄健告诉记者,2008年11月16日,他驾摩托车不慎发生车祸,摔断了右大腿腿骨。当天他被送到信宜市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断骨处植入钢板并用钢钉固定好断骨。住院12天后,他出院返家。 邱雄健说,初时,他感觉到断骨处隐隐作痛,但不以为然;约半年后,痛感越来越大。按通常情况,植入的钢板一年后可以拆出来。于是,为了检查腿痛的原因,也为了检查是否可以拆掉钢板,他于今年4月到信宜市中医院进行X光拍片,这才惊觉8枚钢钉已断了6枚。 “我找医院讨说法,但医院称是我自己用力过度导致钢钉断了的,并说我可以对钢钉做鉴定,或者起诉医院。”邱雄健一脸无奈。据他透露,他曾为此找过消委会、卫生局、药监局及工商局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但至今尚无结果。他7岁丧父,8岁时母亲改嫁,他随年迈的爷爷生活,前几年爷爷也病故了。他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如今因腿伤而难以干重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他希望能与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对他作出合理赔偿。 信宜中医院:不配合采访,称对此事“不加以评论” 昨天下午,在信宜市中医院院长梁炎的办公室里,记者首先礼貌地出示《采访证》,并说明来意。梁院长称已告知邱雄健,有三条渠道解决问题: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做鉴定,三是法院判决。当记者问及手术方面的情况时,梁院长说:“技术方面的问题由技术专家来问我们,我们说了你们又不懂,是不,我说了你怎么会懂呢?”梁院长说,“鉴定若认为医院错了,我们就赔钱。”他认为,“如果处理不合理,喊冤,那你们新闻媒体可以介入,而不是你们来调查,发表什么意见的。” 听了梁院长的说话,记者再次说明,群众向媒体投诉情况,记者有责任进行调查采访,并且有知情权,为了报道的公平、公正,记者希望医院作相关的情况说明。 “你如果是法官问我,我就会说。……你只能报道这个事实……你爱怎么写就怎么写,我无所谓,但你写错了我有我的申诉权。”梁院长说。 总之,梁院长表示对这件事“不加以评论”,并认为记者“没有必要”采访该院的骨科医生了解情况。 信宜卫生局:患者可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随后,记者又来到信宜市卫生局医政股,被告知股长廖某在茂名开会,记者只好电话采访。廖某称听闻过这件事,但不了解具体情况。他表示,通过鉴定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比较科学。按正常程序,患者应提交书面的医疗鉴定申请,卫生局收到申请后会先调查了解情况,然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委托茂名医学会做鉴定。他说,按有关条例,一年内可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超过一年,不在鉴定范围内。鉴于邱雄健的情况,廖某称邱雄健仍可提交鉴定申请,但申请最终是否受理,要由茂名医学会决定,信宜市卫生局无资质决定。 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吴祖光 黎斯 岑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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