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该机制最大的特点是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看齐”,不会一成不变,更加科学化、人性化。 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这个新机制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规定:我市孤儿养育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以现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计算基数,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两者平均数作为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增幅,以增幅的六成作为增长比例,调整当年孤儿养育标准。如果上年度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出现不增长或负增长,则当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标准执行;如果中央、省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地方调整后的标准,则按中央、省调整的标准执行。 孤儿养育标准于每年10月份调整一次,标准全市统一,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年度1月起执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市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生活养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生活养育资金,市和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负担;散居孤儿生活养育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全部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将孤儿生活养育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算配套资金孤儿数以每年1月份统计上报省民政厅孤儿人数为准。 根据该《通知》精神,市民政局正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拟将我市2013年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082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梁爽 曾孔源 王秋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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