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申请茂名市市区廉租房保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关于公布2008年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公告》(茂府公[2008]1号)规定的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均可提出廉租房保障申请。
二、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应到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审批表》(或在网上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交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茂南区、茂港区的,分别到茂南区房产管理分局、茂港区房产管理分局办理审批表领取、交表工作。
申请人必须确保填报材料的真实性,经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可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提出廉租房保障申请。已骗取廉租房补贴、租金核减或实物配租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审核批准
茂名市市区廉租房保障审核批准工作由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集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市房委办、公安局等单位人员组成审核小组,根据文件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综合考虑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审核过程中审核小组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认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茂名日报、政府网站和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政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或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审核小组要重新审核,并可进行实地调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重新审核确定异议不成立的,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或轮候保障等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申请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经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处理。
四、受理期限
2008年申请茂名市市区廉租房保障的,应于2008年5月 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列入下一批次廉租房保障计划。
五、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即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十楼),联系电话:2812180。
茂南区房产管理分局联系电话:2298826。
茂港区房产管理分局联系电话:2089390。
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