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房改房遗留问题,理顺房改房产权管理,我市决定,凡于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于1999年6月30日前已向原产权单位或市房改部门提出补差申请的购房人,均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及利息(活期利息)后,拥有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 《茂名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茂府[1996]75号)及其《茂名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茂房改[1997]02号)规定:凡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购房人同意,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及利息(活期利息)后,拥有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时限,规定在《茂名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颁发实施后的三年内补交,具体是从1996年7月到199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有部分购房职工按规定完成了成本价补差工作,拥有了全产权住房;但仍有部分职工虽然在期限内提出申请,但因产权单位工作人员或市房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不抓紧而无法在期限界满前完成相关补差工作,致使申请的事项得不到受理和落实,遗留问题较多。 针对此种情况,为解决房改房遗留问题,去年底,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房委办联合向政府上报了《关于对省内广州、珠海、江门、中山、阳江五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建议:市房委办参照省内部分城市的做法,就职工要求将标准价房改房按成本价补差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市领导对该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房委办参考广州、珠海、江门、中山等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本着解决遗留问题,方便产权管理,共建和谐茂名的目的,起草了《茂名市解决标准价房改房按成本价补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讨论稿)。2012年4月28日,市房委会印发了《茂名市解决标准价房改房按成本价补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凡于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于1999年6月30日前已向原产权单位或市房改部门提出补差申请的购房人,均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及利息(活期利息)后,拥有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市房委会要求,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环节,做到高效优质、便民利民,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申请人提出的按成本价补差工作。(赖学明)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