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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下月实施
保监会19日通知,自下月开始,保险行业将在全国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无须事故各方往来多家保险公司。前提是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以及当事人同意采用。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保监会表示,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尽快研究实施交强险理赔单证标准化,规范并统一交强险理赔单证要求,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更好服务广大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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